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屬于連續(xù)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:
1.不可抗力;
2.政府政策性限制;
3.破產清算;
4.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。
哪些證據(jù)不被視為《商標法》意義上的商標使用?
僅提交下列證據(jù),不被視為《商標法》意義上的商標使用:
1.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(xié)議、合同;
2.書面證言;
3.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、視聽資料、網(wǎng)站信息等;
4.實物與復制品。